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本案相關設備項目或數量之權利,擴充期間至109年12月31日止,金額上限為新臺幣50萬元整,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核算付款者,得以換文方式辦理,無契約項目者以議價方式辦理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第一辦公室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一、依法登記且未受停業處分之「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電子材料批發業」、「電子材料零售業」或具有承辦本案能力之業者。
二、依法納稅、信用良好,未有「政府採購法」規定不得參與投標之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或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或商業登記證明書),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外國廠商參與投標者,相關外文資格之文件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否則視為不合格標,或附具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二、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正本或影本):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填妥後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其他須知】
一、投標廠商請依照公告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開標,並依機關要求出示之;外國廠商如委由代理人出席者,授權書應經公證或認證。
二、廠商若由負責人出席,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無須出示授權書,若委由代理人出席,應填寫並出示授權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廠商負責人如未到場或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權益。
三、開標現場使用語言、文字等皆以中文表達,投標廠商若有需要應自聘翻譯人員會同出席翻譯。
四、「交通部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納入契約文件,簽約前得標廠商應配合簽署。
五、詳「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須知」。
六、得標廠商須於決標日之次日起7個日曆天內,函送本案執行計畫書及廠牌、型號、規格、型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本局審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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