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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第4辦公室1樓會議室(2430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汽車僅能從國道1號(平面)里程34k匝道進入本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第4辦公室3樓綜合組採購科(2430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汽車僅能從國道1號里程34k匝道進入本局。)
廠商資格摘要
一、經政府核准登記在案,且未在停業處分期間得提供規劃、設計、監造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64點):
(一)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
(三)廠商信用證明。
(四)參與本案之計畫主持人(即計畫經理)須具有土木、結構或交通工程技師執業資格。
三、本採購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四、本採購適用與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為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可行性研究未經行政院核定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核定或本局函文通知啟動後始決標生效。
二、本委託規劃、設計與監造技術服務招標,採一次合併招標方式辦理,惟規劃與設計服務經本局半年評鑑列為丙等(總分不超過70分者)者,則屬技術服務執行績效不佳,本局將終止監造工作契約。
三、廠商疑義應按規定於108年11月4日17時前提出,逾期提出本局得不予受理。
四、履約期限:規劃設計部分自甲方通知日起至完成規劃設計工作,監造部分自「工作開始通知書」所載或甲方指定開始技術服務之日起,至完成契約規定所有技術服務,且甲方完成工作成果驗收及結清服務費之日止。預估自決標日起約75個月。
五、自招標公告日起,購標廠商應隨時特別注意,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者,將予公告之,並視情況發給補充說明,請自「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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