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第四辦公室一樓會議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得提供規劃設計等技術性服務之公司、法人、機構或團體、技師事務所。
二、參加本案投標廠商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資格須提送「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另技師事務所資格需提送「技師執業執照」、「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及免納營業稅之證明文件。
(二)自本案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票據交換機構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三)參與本案之計畫主持人(即計畫經理)及協同主持人須具有土木、結構或交通工程技師執業資格。
(四)無「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三十八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至五款所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三、本採購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四、本採購適用與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為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之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者,其投標文件內容視為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為不合格標。
二、本案可行性研究報告目前已陳報行政院,未經核定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核定或本局函文通知啟動後始決標生效。
三、本委託規劃、設計與監造技術服務招標,採一次合併招標方式辦理,惟經本局評定廠商委託技術服務執行績效不佳或本局需自辦監造時,本局可逕採減帳辦理或不執行或採委託其他廠商辦理。
四、廠商疑義請於108年3月11日17時前提出,逾期提出本局得不予受理。
五、自招標公告日起,購標廠商應隨時特別注意,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者,將予公告之,並視情況發給補充說明,請自「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
***108年3月28日第1次更正公告說明***
增加招標公告附加說明下列內容:
六、本採購評選簡報順序修正於資格標開標時抽籤決定,並統一投標文件收件地點為本局第四辦公室三樓綜合組採購科,爰修正公告及招標文件內容如下:
(一)本公告收受投標文件地點修正如下:
1.原條文: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2.修正為:本局第四辦公室三樓綜合組採購科。
(二)投標須知六、收件(二)收件地點修正如下:
1.原條文: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總收發)(新北市泰山區(24303)黎明里半山雅70號)。
2.修正為:本局第四辦公室三樓綜合組採購科。
(三)投標須知七、開標及決標(二)1.資格審查(4)
1.原條文: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依投標順序作為技術服務評選簡報順序。
2.修正為: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將當場抽籤決定簡報順序,未到場者,由高公局代為抽籤。
(四)招標文件附件一~四「外標封」新北市泰山區(24303)黎明里半山雅70號(總收發):刪除(總收發)。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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