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第4辦公室1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履約期限
自工作開始通知書所載或甲方指定開始之日起,詳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需求單位(工務組)參考本局採購契約範本訂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資格
(一)投標廠商之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未受停業處分之廠商。
2.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3.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
4.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如有上述1或2款情形之一者,開標前或開標時查證屬實者,取消其投標資格。決標後簽約前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得標權利;簽約後始查證屬實者,得依契約規定解除或終止契約。
5.本標案之採購不採行任何協商措施,亦不接受廠商共同投標,投標廠商應單獨投標。
(二)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1.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2.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3.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4.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5.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三)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本局同意者,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
(四)投標廠商須提送下述各項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1)公司: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及「設立登記事項卡(未辦理變更者)或變更登記事項卡(開標前最後一次變更者)」。
(2)技師事務所:應檢附「技師執業執照」、「當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3.信用證明。
二、履約期限:本契約工作服務期限,自「工作開始通知書」所載或甲方指定開始技術服務之日起,至完成契約規定所有技術服務,且甲方完成工作成果驗收及結清服務費之日止。工作期限得依契約規定修訂之。
***108年2月12日第1次更正公告說明***
增加招標公告附加說明下列內容:
三、廠商疑義應按規定於108年2月18日17時前提出,逾期提出本局得不予受理。
四、自招標公告日起,購標廠商應隨時特別注意,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者,將予公告之,並視情況發給補充說明,請自「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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