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原契約期限到期前得經雙方同意延長履約1至3個月(免評分),本維護工作擴充後之契約總價不逾採購金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得標後依約如期如質履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基本資格:
1.營業登記有案之資訊、通信、電信、電訊、機電、傳輸系統等相關廠商。
2.未受停業處分之廠商。
3.無「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二、特定資格:
具有相當實績:其範圍包括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以驗收合格日期為準),曾完成交通控制或電信等相關之工程、財物、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單一年度預算金額2/5(即35,764,904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單一年度預算金額(即89,412,258元)。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其他:附加說明
一、應提送證件:
1.資格證明文件審查表
2.電子領標憑據(非電子領標者免遞送)。
3.廠商登記或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4.納稅證明文件(或免納稅證明):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5.信用證明文件: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之金融機構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信用證明文件如有前述任一信用不良紀錄,視同資格不符,不得為決標對象)。
6.廠商實績證明:「廠商最近10年承辦相關案件業績表」與相關證明文件 (本項各文件影本需另附於工作服務建議書中)。
7.投標廠商聲明書。
8.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切結書1(自行執業)或切結書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9.查詢繳款廠商同意書。
10.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投標時得無須檢附,惟決標後由得標廠商出具,納入契約辦理)
11.授權書(得裝入本封內或於開標當場提出,負責人親自參與開標或不授權出席開標者不需填寫)。
12.工作服務建議書正本1份、副本12份(於封面右上角標示正、副本,首頁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副本另加蓋與正本相符)。
13.簡報書面資料12份(簡報資料應與服務建議書內容一致,審查會議現場不允許廠商現場補充或發放任何文件資料)
二、招標文件如有疑義,請於113年5月20日17時前填具「廠商疑義請求釋疑電傳表」傳真至本機關,逾期不予受理。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