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得視需求增加當年度契約金額50%。
2.視後續標案獲檢測動員需求當年度契約再展延1~6個月。
3.經評估廠商履約情形增加後續擴充1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料:
投標廠商之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A.未受停業處分之廠商。
B.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
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C.本採購不接受廠商共同投標。
D.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提供土木工程科或結構工程科等技術性
服務之公司、法人、專業技師事務所。
E.計畫主持人及副主持人,均需為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技師資格執業
人員(可執行簽證人員)
2.特定資格:
最近5年內承攬國內橋梁檢測、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且具有下列
條件之一者
A單一受委託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2/5。
B.承攬國內橋梁檢測、規劃、設計及監造等工作,契約金額累積不低
於預算金額
C.以上須提出結算驗收證明文件,如提送工作證明含非橋梁部分、須
提出橋梁部分所占費用金額百分比,如有共同部分須依比例換算。
3.人員資格:
A.計畫主持人須有8年以上相關橋梁檢測、規劃、設計或施工等工作
經驗,並具土木或結構其中一項之技師資格擔任,由承包商授予全權
代表承包商專責執行本案之工程檢測、設計及評估工作,並聲明目前
參與主持計畫情形(含各級政府機關之計畫)。
B.計畫副主持人應有6年以上工作經驗並具土木或結構其中一項之技
師資格擔任。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
1.政府機關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1)公司:應檢附「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
機
關核發得提供技術服務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以「工程技術
顧問公司登記證」投標者,應檢附依該管理條例申請之登記證,其登
記證所載營業範圍之技師科別應已涵蓋廠商資格所定技師科別,並檢
附「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影本。
(2)專業技師事務所:應檢附「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
關
或其授權機關核發得提供技術服務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執業
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或結構)」。
2.廠商納稅證明,檢附下列證件之一:
(1)最近一期須繳營業稅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
(2)最近一期免繳營業稅者,為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
額
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
關
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其他證明文件:免稅證明等。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
以
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
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等。
4.切結書、同意書及告知書:「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
任」切結書1或切結書2、無採購法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切結書、
查詢繳款廠商同意書。
5.計畫主持人資格保證及聲明書:請檢附「計畫主持人資格保證及聲
明書」、「計畫副主持人資格保證及聲明書」。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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