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
|---|---|
| 機關代碼 | 3.15.28.2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522 - 土木工程施工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陳工程司 |
| 聯絡電話 | (04)22529181#2312 |
| 機關地址 |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
| 傳真號碼 | (04)22511057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是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一) 契約工作期限到期前,得經雙方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以12個月為限,並依本契約同一單價實作計價(屬新增項目者,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議價)。 (二) 本工作後續擴充之金額上限以新臺幣4,500萬元為限。 (三) 本維護工作以實作數量結算。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是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5/10/08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5/11/02 17:00 |
| 開標時間 | 115/11/03 09:00 |
| 開標地點 |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本分局開標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新臺幣417萬元整。 |
|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
|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 國道建設管理基金-中分局405專戶 |
|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 本案具一定專業性及複雜度,有要求投標廠商繳交押標金之必要。 |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
|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 確保廠商依契約執行避免影響履約品質。 |
| 投標文字 |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甲方通知開工日(預計116年1月1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
|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
|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
| 附加說明 | 「基本資格」 (一)符合政府登記有案之電機、電子及資訊等等相關行業,其營業項目須具有下列其中一項者,且未受停業處分者,方可參與投標。 1.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2.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3.E601010電器承裝業。 4.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5.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 6.E601020電器安裝業。 (二)無「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39條第2項及第3項、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請至經濟部網址:https://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Bar/queryInit.do工商登記資料網站下載列印工商登記資料)。﹝影本﹞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影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上開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紀錄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正本或影本﹞ (四)切結書1。﹝正本﹞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六)押標金票據正本或繳款證明。 (七)維護建議書正本 1 份(請裝入維護建議書正本封)及副本 11 份。 「特定資格」 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以竣工日為準)曾完成國內或國外政府或民間機構【承辦民間工程者,應附經公(認)證之完工證明】之隧道機電或機電系統之新建、維護工程或維護工作,其單一受委託契約或共同受委託所分擔部分金額達公告預算金額五分之一,或單一受委託契約或共同受委託所分擔部分累計金額達公告預算金額。上述資格須提送「工程(維護)實績詳細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其他」 (一)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員者,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員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並與投標文件一併提出。 |
| 正本 | (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二)授權書。﹝正本﹞(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三)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廠商疑義、釋疑及補充說明」 領標廠商如對本採購案招標文件有任何疑義,應按招標文件規定格式於115年10月15日前提出請求釋疑。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
|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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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