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維護契約期滿前,必要時甲方得通知乙方依本契約同一條件及維護費用,續為甲方實施維護工作1至3個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國道建設管理基金-北分局 404 專戶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金額甚鉅及保證廠商確實依規定投標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金額甚鉅及保證廠商確實依規定履約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基本資格
1. 符合政府登記有案之甲級電器承裝業、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工程技術顧問業(電機工程)或曾承包國內隧道機電(含國道、公路、高速鐵路、鐵路、捷運等)採購案件等相關行業,且未受停業處分者。
2. 無「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 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二、應提送證件
1.由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或設立資料證明資料。
2.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影本〕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代之)。
3.依投標須知附加規定第5條規定之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以竣工日為準),完成國內或國外政府或民間機構【承辦民間機構者,應附經公(認)證之完工證明】之機電等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實績,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並應提送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二、具有相當財力者
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2.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押標金額度〕:
押標金為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萬元整(13,500,000元),有關押標金之繳納,務請詳閱投標須知第三十二至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廠商疑義與釋疑補充說明領取﹞:
一、領標廠商如對本標案招標文件有任何疑義,應按投標須知第二十條規定方式與格式於115年7月21日17時前提出請求釋疑,逾期本分局得不受理。
二、廠商疑義之釋疑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或本分局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以補充說明方式發送若有補充說明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於政府採購公報上公告請各領標者憑圖說費收據自該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止至原領標處無記名領取。
〔其他〕:
(1)截標期限及開標日期若逢重大事故,該日本分局所在地因故停止辦公時,截標期限及開標日期依上述日期之次一辦公日同時間為準。
(2)投標地點說明: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二段193巷12號,郵遞區號:11467。
(3)開標地點說明: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二段193巷12號3樓或4樓開標室。
〔變更內容〕:
更正評選作業須知四、評分準則項次(三)及(四)評選項目名稱:
(三)對本維護案之瞭解
(四)工作計畫與預定進度
〔變更內容釋疑期限〕:
領標廠商如對本次變更內容有任何疑義,應按投標須知第二十條規定方式與格式於115年7月27日17時前提出請求釋疑,逾期本分局得不予受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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