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甲方得依據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辦理後續擴充,於設計開始日起至本案驗收合格之期間內,議約議價另訂契約辦理北區養護工程分局轄區交控管線或交通設施或霧區閃光黃燈設施之可行性研究、規劃、基本設計、細部設計、監造或專業技術顧問等服務工作,金額上限為新臺幣3,800萬元,另訂契約甲方得視實際情形辦理,不限於1本契約,乙方應配合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國道建設管理基金-北分局 404 專戶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防止廠商非法參與投標並確保得標廠商能確實訂、履約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如實履行合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
1.符合政府登記有案之工程顧問公司等相關行業,且未受停業處分者
2.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 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請至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 下載列印商工登記資料)。
2.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影本
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疑義、釋疑及補充說明領取
一、領標廠商如對本標案之招標文件有任何疑義,應按投標須知第二十條規定方式與格式於111年4月30日前提出請求釋疑,逾期本分局得不受理。
二、廠商疑義之釋疑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或本分局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以補充說明方式發送,若有補充說明於111年5月5日政府採購公報上公告其補充說明內容,請各領標者注意;如未公告者即無補充說明。
三、其他
截標期限及開標日若逢重大事故,該日本分局所在地因故停止辦公時,截標期限及開標日期則依上述日期之次一辦公日同時間為準。
〔決標方式〕:資格標符合並經公開評選優勝議價,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四、
招標文件異動
第1次更正公告:廠商疑義提出請求釋疑日期及公告其補充內容日期,誤植為3月份,更正為4月份。
第2次更正公告:詳公開招標更正公告-第2次(更正公告項目及內容對照表)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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