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木柵工務段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木柵工務段1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新光路2段10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90天完成細部設計,工程監造履約期限詳工作說明書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應為景觀工程設計公司、景觀園藝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或顧問公司。廠商為技師事務所者應領有執業執照,且應檢附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廠商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其登記營業範圍應有景觀、園藝或建築工程項目,且須領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以上相關證明文件和納稅證明文件(依規定無須繳納者,應附免納營業稅之證明文件),請提供影本。
無「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投標廠商疑義請求釋疑電傳表)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請參考「廠商疑義請求釋疑電傳表」之書面格式填寫後電傳招標機關請求解釋。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 條第 3 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 1 日者以 1 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木柵工務段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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