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木柵工務段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二段10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通知開工日起設計約60日曆天,工程監造約90日曆天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未受停業處分,無不良紀錄且登記有案之建築師事務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或顧問公司。
二、 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投標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
一、 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請至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
二、 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影本
。
三、 廠商應領有建築師執業執照,且應檢附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廠商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其登記營業範圍應有建築工程項目,且須領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領標廠商如對本招標文件有任何疑義,應按招標文件規定格式於111年6月30日(星期四)前提出請求釋疑,逾期本處得不受理。
二、廠商疑義之釋疑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或本處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於111年7月1日(星期五)政府採購公報上公告其補充說明內容,或領取方式,請各領標者注意;如未公告者即無補充說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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