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業務承辦人-陳彥儒02-89783949/ 採購:蔡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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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承辦人-陳彥儒02-89783949/ 採購:蔡宗和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履約情形良好,本案得後續擴充2次,每次1年且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倘廠商有意續約,應於期滿前3個月,以書面表示續約之意,經本局同意後,機關並得視預算使用狀況調整履約內容。(依公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說明二規定,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期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始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本案後續擴充得依上開函示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大安區四維路236巷6號3樓30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四維路236巷6號7樓(總收發)
履約期限
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
(一)基本資格:經政府登記立案之公司行號、法人,其營業項目(JZ99990未分類其他服務業、JZ99030攝影業、I3010120資訊處理服務業、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或設立宗旨應與採購標的之供應相關。
(二)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立案證明等;廠商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三)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四)餘詳投標須知。
其他1
對於公告招標規範內容有疑問者請洽詢電話(02)89783949陳彥儒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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