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2樓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增購之金額,與原契約決標金額之合計,不得超過本採購公告之預算金額為增購擴充之上限)
本案使用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依工程會94.3.29工程企09400096190號函得以換文方式辦理,依原契約條件與單價金額繼續辦理增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2樓208船舶組會議室(資格)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開工,開工之日起150日內竣工(詳契約書)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摘要:(詳投標須知及資格審查表)
1.可單獨投標: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且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得單獨投標,並依政府採購法第67條允許專業分包:
(1)政府登記有案之丙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或室內裝修業。
(2)政府登記有案之電器承裝業。
(3)政府立案登記合格,且從事資訊軟體系統規劃、設計、研究、分析、建置、組合、測試、維護等業務之資訊技師事務所、公司或行號、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資訊軟體服務、資訊軟體之規劃、設計開發、研究、分析、建置、組合、測試、維護、整合或相關業務者。
2.可異業共同投標:廠商符合前項投標資格者,本機關允許異業共同投標,並須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不得超過3家為原則。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等文件
4.廠商納稅證明文件
5.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6.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7.單獨投標並取得標案之廠商其營業之項目視為主要項目不得轉包。
8.餘詳投標須知及資格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對於招標採購程序有疑問者請洽詢電話(02)8978-6898 林久平 。
2.為避免投標人錯估致無法履行契約影響機關作業,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前往標的物地點勘查,以瞭解工作環境、工作特性及估價有關資料,若草率從事,致有錯誤估算得標,須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契約。開放等標期內之星期一(上午10時~11時)可至現場勘查,惟請事前以電話連繫承辦人(02-89786898 林久平)。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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