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10樓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2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2樓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凡登記合格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具E101綜合營造業),結合甲等(級)以上營業項目具E501011自來水管承裝業或E601010電氣承裝業,無不良記錄者,共同投標。
2.廠商同時具備上開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3.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共同投標或分包廠商,應分別檢附):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設立登記證明、營造業登記證書、承攬手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2.廠商納稅之證明: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等。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5.共同投標協議書或分包合作同意書。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投標廠商切結書。
8.押標金憑據:新臺幣155萬元。
9.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標單(含詳細價目表、資源統計表等)紙本及電子檔。
(三)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本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投標廠商之成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本案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取招標文件,網址為http://web.pcc.gov.tw/。
其他
1.對於招標採購程序有疑問者請洽詢電話(02)89782859 林恆宇先生
2.招標文件有不一致時以公告為主。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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