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10樓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衛星搜救系統軟體維護(含臺北任務管制中心TAMCC(Taipei Mission Control Centres)之OCC軟體) 工作軟體更新至年度(106)最新版本費用金額:壹佰萬元 。期間上限:106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3樓船員組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2樓
廠商資格摘要
(一)凡政府登記合格,無不良記錄者。
(二)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包含: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廠商應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開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廠商應提出維修人員經本系統專業訓練(原製造商核頒之維修完訓證書)、具有或承諾於得標一定期間內(簽約前)可取得原廠(EMS)技術支援之任一證明,若無法提出或承諾,視同資格審查不符。上述若得標廠商無法於簽約前提出所承諾之證明文件,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6.投標廠商切結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本案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取招標文件,網址為http://web.pcc.gov.tw/。
其他
1.對於招標採購程序有疑問者請洽詢電話(02)89786872 蔡宗和先生
2.招標文件有出入時以公告為主。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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