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10樓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2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以電子領標為主,如需現場領標請攜帶隨身碟、硬碟或光碟 等。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2樓208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2樓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2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1土木包工業。2.營造業。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土木包工業,應檢具土木包工業登記證及當年度土木包工業公會會員證,並符合營造業法第11條之規定;營造業,應檢具營造業登記證及當年度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二)納稅證明文件: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信用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第一類或第二類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
(四)工地負責人及泥作匠師應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條規定及《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工地負責人須具備古蹟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泥作匠師應為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傳統匠師,並於開工前檢具簡歷證明。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六)投標廠商切結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本案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取招標文件,網址http://web.pcc.gov.tw/。
其他
1.對於公告招標規範內容有疑問者請洽詢電話(02)89783544 廖振傑。
2.招標文件有出入時以公告為主。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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