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機關簽約日起240天以內完成履約,包括車輛申領牌照交至使用單位及完成教育訓練3小時。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符合經濟部商業司營業項目代碼登記為汽車批發業(F114010)或汽車零售業(F214010),且同時為汽車修理業(JA01010)。
二、投標廠商或若有分包廠商請提供:a.提供該車輛請領安全型式認證之合法打造工廠文件(打造工廠廠址與工廠登記證明文件須相同)。b.廠商配合之打造廠須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及依據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要點規定,檢附罐槽車罐體檢驗場所合格證明。另分包廠商亦不得為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拒絕往來廠商(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出席開標會場應攜帶證件物品如下:
(一)公司及負責人之印鑑
(二)負責人出席:請攜帶負責人本人身分證件,以供查驗。
(三)非負責人出席:填具並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授權之授權書、被授權人本人身分證件。
(四)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五)投(得)標廠商檢附之任何投標及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為之,機關得於決標後要求查驗正本文件,如有不實造假,依採購法辦理及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二.
規格說明電話
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組機料科 電話:02-23070123轉2102張工程司。
三.本案僅提供電子領標,未提供現場領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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