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東園街65號總收文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是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起至107年2月28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營業項目應含印刷類別(2)檢附廠商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3)納稅證明(4)投標廠商應提供承作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文件規定標的之類似樣品(5)本案屬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物品及服務採購案件,若為該等機構或團體投標,則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應提供具有承作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文件規定標的之類似樣品。
相關招標規範諮詢窗口:23070123#8108王小姐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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