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資料: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0/03/22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0/03/23 10: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270宜蘭縣蘇澳鎮中山路2段3號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肆仟伍佰萬元整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70宜蘭縣蘇澳鎮中山路2段3號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1.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2.其餘詳如投標須知第68條。投標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能當作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可至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料網站下載列印],方能參與投標。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3.具有相當財力。
4.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1.公告預算金額包括主體工程及代辦配合管線工程,
(1)主體工程採購:
A.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主體工程「台11線花蓮大橋改建工程(第一階段工程)」,金額新臺幣1,271,579,318元整。
(2)代辦工程採購:
B.代辦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配合工程「台11線花蓮大橋改建橋樑附掛工程)」,金額新臺幣14,064,750元整。
C.代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區營業處配合工程採購「台11線5k+020至5k+900花蓮大橋改建橋樑附掛工程」金額新臺幣16,401,399元整。
D.代辦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花蓮營運處配合工程採購「花蓮109年度配合台11線花蓮大橋改建附掛管道工程」金額新臺幣2,255,000元整。
E.代辦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資訊通信聯隊花蓮資通作業隊配合工程採購「配合花蓮大橋改建管道附掛工程」金額新臺幣1,423,899元整。
F.代辦台灣固網、新世紀資通、東亞有限、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配合工程採購「配合花蓮大橋改建管道附掛工程」金額新臺幣1,816,154元整。
2.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下載招標文件,惟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
3.請自行考量投遞時間,如因投標文件延誤無法按時寄達(視為無效標)。
4.[領標期限]: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
5.如書寫押標金票據抬頭應寫明: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書寫錯誤視為無效標)。
6.廠商對本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詳「交通部公路總局投標須知及附件」。
7.[廠商資格審查時間]:110年03月23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處開標室公開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召開評選時間及議價日期另訂。
8.投標廠商應依規定,服務建議書15份、簡報8份及其電子檔光碟片1只與資格標一併投標,資格審查合於規定者,其服務建議書始提交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作業(評選日期另通知),不合規定者所送資料不予退還。
9.更正交通部公路總局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30-7評選須知。
10.(1)交通部檢舉信箱:台北郵局第177-17號信箱。(2)交通部公路總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3070445,傳真電話:02-23070489,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3)本處政風室:檢舉電話:03-9964284,傳真電話:03-9969221,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1-03-18T01:27:02+08:00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肆仟伍佰萬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70宜蘭縣蘇澳鎮中山路2段3號
廠商資格摘要
1.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2.其餘詳如投標須知第68條。投標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能當作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可至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料網站下載列印],方能參與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3.具有相當財力。 4.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
附加說明
1.公告預算金額包括主體工程及代辦配合管線工程, (1)主體工程採購: A.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主體工程「台11線花蓮大橋改建工程(第一階段工程)」,金額新臺幣1,271,579,318元整。 (2)代辦工程採購: B.代辦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配合工程「台11線花蓮大橋改建橋樑附掛工程)」,金額新臺幣14,064,750元整。 C.代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區營業處配合工程採購「台11線5k+020至5k+900花蓮大橋改建橋樑附掛工程」金額新臺幣16,401,399元整。 D.代辦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花蓮營運處配合工程採購「花蓮109年度配合台11線花蓮大橋改建附掛管道工程」金額新臺幣2,255,000元整。 E.代辦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資訊通信聯隊花蓮資通作業隊配合工程採購「配合花蓮大橋改建管道附掛工程」金額新臺幣1,423,899元整。 F.代辦台灣固網、新世紀資通、東亞有限、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配合工程採購「配合花蓮大橋改建管道附掛工程」金額新臺幣1,816,154元整。 2.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下載招標文件,惟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 3.請自行考量投遞時間,如因投標文件延誤無法按時寄達(視為無效標)。 4.[領標期限]: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 5.如書寫押標金票據抬頭應寫明: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書寫錯誤視為無效標)。 6.廠商對本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詳「交通部公路總局投標須知及附件」。 7.[廠商資格審查時間]:110年03月23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處開標室公開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召開評選時間及議價日期另訂。 8.投標廠商應依規定,服務建議書15份、簡報8份及其電子檔光碟片1只與資格標一併投標,資格審查合於規定者,其服務建議書始提交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作業(評選日期另通知),不合規定者所送資料不予退還。 9.更正交通部公路總局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30-7評選須知。 10.(1)交通部檢舉信箱:台北郵局第177-17號信箱。(2)交通部公路總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3070445,傳真電話:02-23070489,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3)本處政風室:檢舉電話:03-9964284,傳真電話:03-9969221,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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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11線花蓮大橋改建工程(第一階段工程)(含代辦管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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