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
|---|---|
| 機關代碼 | 3.15.25.4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3 - 綜合工程服務 |
| 決標方式 | 準用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工務課陳忠誠 |
| 聯絡電話 | (03)9962501#2206 |
| 機關代碼 | 3.15.25.4 |
| 單位名稱 | 花蓮工務段 |
| 機關地址 | 270宜蘭縣蘇澳鎮中山路2段3號 |
| 聯絡人 | 工務課陳忠誠 |
| 聯絡電話 | (03)9962501#2206 |
| 傳真號碼 | (03)9972652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3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6/07/0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15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8元 |
| 總計 | 178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 截止投標 | 106/07/24 17:00 |
| 開標時間 | 106/07/25 10:00 |
| 開標地點 | 270宜蘭縣蘇澳鎮中山路2段3號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70宜蘭縣蘇澳鎮中山路2段3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契約生效次日起205日內完成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1.廠商資格 廠商營業範圍應包括土木工程科、交通工程科,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a.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b.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2.人員資格(視實際需要增刪) a.參與人員中,計劃負責人或主辦工程司其中需1人為專任,且須具 備土木或交通其中之專業資格,並具有道路規劃評估或設計之實際經歷3年以上之經驗與實績。 b.廠商於評選時所提報之參與人員資料,於得標後計劃負責人與主辦工程司均不得異動,其餘交通工程師、都市計劃工程師等於得標後1個月內不得藉故更換。前述期間外之人員更換,乙方須於更換前10天提報機關核可後始可更換之。未經機關核可而擅自更換人員者,機關得不予計價。如有經機關查獲廠商虛報參與人員者,機關除扣除該項人月費用外,並再扣以全部契約結算總價之20%罰款。 c.計劃負責人及主辦工程司須為土木工程或交通工程執業技師。 3.其他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1.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下載招標文件,惟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 2.請自行考量投遞時間,如因投標文件延誤無法按時寄達(視為無效標)。 3. |
| 領標期限 | 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 4.廠商對本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詳「交通部公路總局投標須知及附件」 5. |
| 廠商資格審查時間 | 106年07月25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處開標室公開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召開評選時間及議價日期另訂。 6.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將服務建議書10份與資格標一併投標,資格審查合於規定者,其服務建議書始提交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作業(評選日期另通知),不合規定者所送資料不予退還。 7.增加交通部公路總局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 8.更正投標須知.廠商資格。 9.(1)交通部檢舉信箱:台北郵局第177-17號信箱。(2)交通部公路總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3070445,傳真電話:02-23070489,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3)本處政風室:檢舉電話:03-9964284,傳真電話:03-9969221,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6/07/24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