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各項通知書機關保留後續辦理增購之權利,增購數量為預估數量30%以內,並以採購預算金額326萬7,680元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71號3樓第2會議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經營印刷、電腦報表等業者應備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1份(為最近1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或免稅證明文件影本1份(依法令無須納稅者免交)。【註: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做為證明文件】。
(三)廠商應檢附具有製造、供應、承做能力或履約能力證明文件。
(四)另檢具可處理CNS7654,X5006/ISO 2022格式及處理UTF-8碼格式轉出列印資料之資訊能力等證明文件(第(二)項提供曾承做各區監理所汽燃費單印製契約者,免再提供本項)
附加說明
1.公告之日起上網下載招標文件。
2.親自領取招標文件者,請至本所4樓秘書室(電話:3613161-243嚴小姐)繳付招標文件費200元購領。
3.郵寄領標者,請檢附限時掛號回郵、信封(需註明標案電話:3613161-286)。
4.電子領標:至電子領標系統之網址:http://web.pcc.gov.tw
【開標地點】:本所3樓第2會議室
【押標金】:如投標須知
5.廠商應檢附具有製造、供應、承做能力或履約能力證明文件,CNS7654,X5006/ISO 2022格式及處理UTF-8碼格式轉出列印資料之資訊能力等證明文件1份(提供曾承做各區監理所汽燃費單印製契約者,免再提供本項)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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