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4.非契約之協議,或以任何形式之協助,包括合作協定、補助金、貸款、注資、保證與財務獎勵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4.非契約性之協議,或對於個人或政府機關任何形式之協助,包括合作協定、贊助約定、補助金、貸款、補貼、注資、保證、財務獎勵措施與政府提供貨品及服務。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4.非契約之協議,或以任何形式之協助,包括合作協定、補助金、貸款、注資、保證與財務獎勵措施。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保留後續擴充至1千萬元(含本次決標金額),期限至106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32臺中市大肚區遊園路1段2號3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432臺中市大肚區遊園路1段2號3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32臺中市大肚區遊園路1段2號3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通知製卡次日起30個日曆天內完成全部交貨數量
廠商資格摘要
凡政府登記合格、無不良記錄、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且營業項目具電子票證業者(HZ05011)或與本案相關行業。
附加說明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者,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屬特許行業者(營業項目代碼最後一碼為1者,為特許行業)應另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登記證明文件。(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押標金單據(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6.投標標價清單。
7.台中、彰化、南投地區公路客運或市區客運業者(任三家)簽約影本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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