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20屏東縣潮州鎮光復路259號(一樓開標室)
履約期限
自契約簽訂日起生效,各階段工作期限詳契約履約期限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資格
廠商營業範圍應包括應包括土木工程或交通工程,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a.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I101061)。
b. 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2. 人員資格(視實際需要增刪)
a. 參與本案之工程人員需具土木、交通、測量、鑽探等4項其中之1相關專業工程領域。
b. 計劃主持人須為土木工程或交通工程相關執業技師,且具備15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c. 參予本案之組長級人員至少須具有4年以上、一般工程須具有2年以上之相關道路之可行性研究、交通運輸規劃、工程規劃或設計、環境影響評、大地工程調查等其中之一工作經驗。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一、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處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認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本處之採購。
二、【招標文件領取方式】:本件僅提供電子領標,請上政府電子採購網辦理,不另備書面文件販售。
三、【招標順序】:(1)廠商及人員資格審查及提供服務建議書(2)參加評選(3)議價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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