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4/0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5655台東縣關山鎮和平路10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是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領有得提供本採購標的內容相關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採購屬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物品及服務:
本採購屬金額一百萬元以下之採購,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可提供之服務。所定物品,包括食品、手工藝品、清潔用品、園藝產品、輔助器具、家庭用品、印刷品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之項目;所定服務,包括清潔服務、餐飲服務、洗車服務、洗衣服務、客服服務、代工服務、演藝服務、交通服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之項目。辦理優先採購者,其決標方式如下:1、機構或團體與非機構或團體之廠商其最低標價相同,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得優先決予該機構或團體。2、非機構或團體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如機構或團體(合於底價以內)僅一家者,本處得洽該機構或團體減價至最低標價決標;二家(合於底價以內)以上者,本處得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機構或團體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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