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機關
3.15.25.4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70宜蘭縣蘇澳鎮蘇新路101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廠商營業範圍應包括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等,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a.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b.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二)特定資格
最近五年內完成國內外道路橋梁之工程規劃或設計等其中之一服務工作,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a.單一受委託契約金額在新台幣3,500萬以上。
b.受委託契約金額累積達新台幣9,000萬以上。
餘詳投標須知第82條B杸標資格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為節能減碳、綠色環保,本案採購僅提供本系統電子領標平台下載招標電子文件檔。
二、本採購案採固定費用決標,決標金額同預算金額。
三、本採購案係依「台9線花東縱谷公路安全景觀大道計畫」暨「台9線花東縱谷公路整體景觀規劃暨設計原則工作」賡續辦理工程設計、測量、地質探查及環境影響差異分析等服務工作。
四、本採購案履約標的工程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委託機關代辦。
五、本工作為準用最有利標經公開評選優勝廠商後依序辦理議價,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將服務建議書及資格標資料一併投標,資格審查合於規定者,其服務建議書始提交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作業(評選日期另通知),不合規定者所送資料不予退還。
六、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七、餘詳投標須知。
八、公告期間如有更正文件內容,請已領標廠商隨時關注本案更正公告。
※第1次更正公告:更正招標文件/工作說明書(更新內容:附件4「自辦監造及委託技師簽證服務作業」權責劃分表);本次更正公告內容未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審查及決標價格之重大改變,且不影響決標結果。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得免延長等標期。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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