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70宜蘭縣蘇澳鎮蘇新路101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資格
(1).經政府核准登記在案,且未在停業處分期間之營業範圍包括土木或結構工程之設計或規劃之技術顧問公司或計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國內各大專院校、研究機構、財團法人或公、協、學會團體。
2.人員資格
計畫主持人應具備下列資格:1.大專院校應為相關科系副教授以上;2.技術顧問機構或聯合技師事務或技師事務所應具專業技師資格(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3.研究機構、財團法人或公、協、學會團體應具相關科系博士學歷。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需於106年11月3日下午5時10分前,將投標文件(將證件封及服務建議書封裝入甲標封內)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宜蘭縣蘇澳鎮蘇新路101號)。
二、本標公告開標日期為廠商資格審查日期。
三、本委託服務工作採兩階段式辦理(簡述如下):(一)第一階段:廠商資格審查,提送資料詳投標須知;):(二)第二階段:服務建議書評選。
四、餘詳投標須知及工作說明書。
五、第一次更正公告內容概述如下:
(一)投標截止日期由106年11月3日下午5時10分延至106年11月6日上午9時整,與資格標開標日為同一日。
(二)本案工作說明書「監測儀器硬體規格(含電子式或光纖式之振動測量計、雙向傾斜計、位移計、沉陷計、應變計)」操作溫度範圍補正詳監測儀器硬體規格。
(三)本案評選須知之子項由「所提方法、程序及可行性」補正為「所提方法、程序及可行性(含所提供儀器設備硬體規格及廠牌型式、製造地)」。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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