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9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工管組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9樓(工管組一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100元(銀行:中央銀行國庫局、帳戶: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帳 號:24290102121010)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9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20樓總收發室或板橋郵政第30—19號信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購契約係參考主管機關之範本,並配合本單位採購特性訂定之。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一)未受停業處分之廠商。
(二)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三)本採購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四)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得提供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等服務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學術單位、研究機構、法人或團體、自然人。
(五)履約能力有關之資格:
1.廠商之信用證明。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1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2.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煙控驗證相關案件、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之說明或其他能力相關文件等。
二、特定資格: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配合通車啟用日90日曆天前完成所有測試及報告提送,非經機關核准不得延長之,預定於107年8月31日通車啟用,實際日期由機關另行通知。
二、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地點、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面購: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期限前,於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持匯款單收據正本至本局19樓工管組(採購科)領取。(文件費: 新臺幣100元;受款銀行:中央銀行國庫局,戶名: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帳號:24290102121010)。
(二)郵購:請檢附匯款單收據正本(核後附還)及中型回郵信封(請註明欲購之標案名稱、收件人、地址並附回郵130元郵票),寄至本局工管組(一科)。
(三)電子領標:請逕至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web.pcc.gov.tw)下載。
三、疑義澄清: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7月31日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逾期提出本局得不予受理。
四、餘詳招標文件。
【第1次更正招標公告】更正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為106年7月31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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