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CY033 已決標公告

P701-1-A標臺東機務分段電車線系統材料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決標日:106/01/17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祥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6,248,562
原始預算
$ 36,659,397
底價金額
$ 35,000,000
決標折數
75.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機關代碼 3.15.24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69 - 其他電力設備及零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周玉珍
聯絡電話 (02)89691900#2314
機關代碼 3.15.24
單位名稱 工管組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9樓
聯絡人 周玉珍
聯絡電話 (02)89691900#2314
傳真號碼 (02)89691809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12/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工管組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9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詳附加說明)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5/12/12 17:00
開標時間 105/12/13 15:30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9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83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20樓(本局總收發室)或板橋郵政信箱30-19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東縣台東市(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110日曆天辦理交貨驗收。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案採參考工程會範本由本局頒定之財物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詳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聲明書」。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3.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倂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新設立之廠商得於投標文件內敍明其情形,免繳有關所得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4.具有電車線系統設備供應、製造或安裝之實績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地點、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 面購: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期限前,於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持匯款單收據正本至本局19樓工管組(一科)領取。(文件費:新臺幣100元;受款銀行:中央銀行國庫局,戶名: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帳號:24290102121010)。 (二)郵購:請檢附匯款單收據正本(核後附還)及中型回郵信封(請註明欲購之標案名稱、收件人、地址並附回郵130元郵票),寄至本局工管組(一科)。 (三)電子領標: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web.pcc.gov.tw)下載。 二、疑義澄清:領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5年12月8日前以書面提出,逾期不予處理。 三、檢舉單位:本局政風室,板橋郵政30~18號信箱,電話 02-89691830,傳真02-89691821 四、財物契約履約標的第1條(三)項1款相關文件送審規定,請詳閱招標文件規範。 五、本案電力總隊聯絡人:林先生,電話:02-86488218。 六、廠商資格: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 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局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3.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倂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新設立之廠商得於投標文件內敍明其情形,免繳有關所得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具有電車線系統設備供應、製造或安裝之實績證明。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12/12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5.24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周玉珍
聯絡電話
(02)89691900#2314
機關代碼
3.15.24
單位名稱
工管組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9樓
聯絡人
周玉珍
聯絡電話
(02)89691900#2314
傳真號碼
(02)89691809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12/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工管組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9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詳附加說明)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5/12/12 17:00
開標時間
105/12/13 15:30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9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83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20樓(本局總收發室)或板橋郵政信箱30-19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東縣台東市(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110日曆天辦理交貨驗收。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案採參考工程會範本由本局頒定之財物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詳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聲明書」。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3.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倂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新設立之廠商得於投標文件內敍明其情形,免繳有關所得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4.具有電車線系統設備供應、製造或安裝之實績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地點、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 面購: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期限前,於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持匯款單收據正本至本局19樓工管組(一科)領取。(文件費:新臺幣100元;受款銀行:中央銀行國庫局,戶名: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帳號:24290102121010)。 (二)郵購:請檢附匯款單收據正本(核後附還)及中型回郵信封(請註明欲購之標案名稱、收件人、地址並附回郵130元郵票),寄至本局工管組(一科)。 (三)電子領標: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web.pcc.gov.tw)下載。 二、疑義澄清:領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5年12月8日前以書面提出,逾期不予處理。 三、檢舉單位:本局政風室,板橋郵政30~18號信箱,電話 02-89691830,傳真02-89691821 四、財物契約履約標的第1條(三)項1款相關文件送審規定,請詳閱招標文件規範。 五、本案電力總隊聯絡人:林先生,電話:02-86488218。 六、廠商資格: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 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局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3.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倂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新設立之廠商得於投標文件內敍明其情形,免繳有關所得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具有電車線系統設備供應、製造或安裝之實績證明。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12/12 17:00
機關採購慣性 免費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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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折數分佈 (v7 LIVE) 共 9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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