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本案採購契約係參考主管機關之範本,並配合本案特性所訂定之。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除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資格外,投標廠商亦須為單獨投標、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廠商,可參加本投標。
(1)受停業處分。
(2)「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附加說明
一、本標案履約地點為屏東地區為主,確切地點由業主指定。
二、招標文件之領取方式,請投標廠商逕自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下載招標文件(網址:http://www.geps.gov.tw/),惟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
三、領標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有疑義者,依採購法規定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本案等標期6天(106/8/9~106/8/14),釋疑期限為公告日起2天內(106/8/9-106/8/10)以書面提出,逾期不予處理。
四、本標案疑義澄清統一公告說明時間為截止投標日之前1日,領標廠商應於公告日起至開標日,密切注意政府採購公報有關本標案之相關公告。
五、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經當地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或中央主管機關公佈放假,則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六、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均從投標須知及其他附件規定。
七、檢舉單位:本處政風室:左營郵政126號信箱,電話:(07)5887503,傳真:(07)5886129。
八、經濟部98年4月2日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九、投標廠商如對本案招標文件有任何問題,請電洽本處軌道測量隊林先生,聯絡電話:(07)2361692分機232。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南部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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