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北區供應廠採購課開標室(花蓮市富裕二街3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北區供應廠採購課(花蓮市富裕二街38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為原住民廠商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技師事務所、聯合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業、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2、第1次招標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若第1階段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則改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1)有效期間之技師執業執照,其所載執業機構應為投標廠商(執業科別為:土木工程科或水利工程科)。
(2)技師公會會員證。
(3)納稅證明。
2.工程技術顧問業: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登記之營業範圍為:土木工程科或水利工程科)。
(2)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3)有效期間之技師執業執照,其所載執業機構應為投標廠商(執業科別為:土木工程科或水利工程科)。
(4)納稅證明。
3.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1)有效期間之建築師開業證書。
(2)建築師同業公會會員證。
(4)納稅證明。
4.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身分者,請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檢附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其它
一.有關採購招標疑義、異議,請洽本局北區供應廠採購課(花蓮市富裕二街38號)、電話及傳真:(03)8576140。
二.履約地點:花蓮市廣東街326號(花蓮舊鐵路醫院),本工區位於花蓮市重慶路、博愛街、自由街、廣東街之交叉口。
三.履約期限:
(一) 規劃、設計部分:
1.應於機關通知日召開協議組織會議,依據本局指定日期開工,並起算工期。
2. 依前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履約各分段進度:
(1)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20日曆天内,提出「服務實施計畫書」送機關核可,機關如有修正意見,經機關通知廠商後,廠商應於7日内改正完妥,並送機關核定。
(2)委託規劃階段:
a.開工日起20日曆天內完成【全區高程測量】並提出「測量成果報告」1式3份(含電子檔光碟),送本局審查。
b.「測量成果報告」經本局審查核定後,廠商於接獲本局書面通知日起40日曆天內,向本局提出「基本設計之成果報告」1式3份(含電子檔光碟),並依本局指定日期辦理簡報說明及配合本局辦理設計說明會(地方說明會)。
(3)委託設計階段:
本局通知委託規劃階段核定日起90日曆天提出「細部設計報告」1式3份(含電子檔光碟),及全部標的【含所有招標文件:設計圖說A1原圖1份,工程預算書3份(包括預算書、明細表、單價分析、數量計算、說明書及相關施工規範,其格式內容需分別依公共工程委員會PCCES格式(依實際需要)及可轉換成機關AA會計系統預算檔案編製)】,送本局審查,必要時應於本局規定期限內辦理審查會議簡報協助本局辦理後續招標發包作業。
3. 其他:廠商應辦事項,未議定期限者,應於接獲本局書面通知辦理日起算,10日曆天內辦理完成。
(二) 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 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 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機關通知到達日起算。
(四) 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機關審核及修改時間。
四.本案第1次開標,如投標廠商未達3家,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五.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均為不含營業稅但含保險費。
六.本案已訂明固定之服務費率,以統一折扣率(%)決標。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改制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繼受條款補充說明
一、本購案契約自113年1月1日起,由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
二、本購案契約於113年1月1日後簽訂者,逕以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訂約。
※特別聲明:
為配合本局花蓮站站場管理及門禁車輛管制,廠商請由花蓮站西站(原花蓮後站)出入【往售票處手扶梯旁之小階梯進入站場後向北走】,請廠商衡量所需之交通時間及步行至本課時間,以免影響其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