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01臺中市東區復興路4段233巷11號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中區供應廠採購課開標室 臺中市復興路4段233巷11號(臺中新站行李房旁)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中區供應廠採購課 臺中市復興路4段233巷11號(臺中新站行李房旁)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其他
一、採購檢舉單位及電話、傳真:
1、 本局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436、傳真:02-23899564)
2、 本局政風室(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02-23899548)
二、本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
政府電子採購網
網址: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三、履約地點:彰化縣彰化市彰化火車站
四、履約期限:
(1)工作期限:150日曆天(30日+30日+30日+60日=150日,不包含各階段審查所用時間)。
(2)廠商應依本契約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送「服務實施計畫」,內容應明訂各項工作之工作預定進度表,經機關審定後,各項工作依該進度表管控,為該預定進度表不得逾本條所定之期限。
(3)委託調查成果及報告:30日曆天
廠商應於「服務實施計畫」核定後經本局通知(或本局通知指定起算日)起30核准路線封鎖日內提送委託調查成果及報告1式5份。
(4)基本設計報告:30日曆天
自「委託調查成果及報告」核定後經本局通知(或本局通知指定起算日)起30日曆天內提送「基本設計」1式15份,並依本局指定日期辦理審查,並配合簡報說明。簡報後依各單位意見修正完稿提送本局審查,本局經審查後得准予核定基本設計報告。
(5)細部設計報告:60日曆天
廠商應自「基本設計報告」核定後經本局通知(或本局通知指定起算日)起60日曆天內提送「細部設計報告」1式15份,並依本局指定日期辦理審查,並配合簡報說明。簡報後依各單位意見修正完稿提送本局審查,本局經審查後得准予核定細部設計報告。
(6)上述細部設計成果經本局審定及成立預算後,立約商應依本局指定時間內將發包內所需招標資料文件送交本局辦理發包,並協辦工程招標、開標及工程訂約之配合手續與解釋設計疑義等。
(7)委託監造部份:
a.須於工程標案公告前檢送本案監造計畫供本局審查核定。
b.以本局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完成本契約全部委託監造服務事項及完成驗收止。
(8)每階段審查退還修正依機關通知期限為準。如無通知則以修正2次,修正天數以20日曆天為限。
(9)前述機關通知方式得為書面、會議決議、電話通知、電子郵件傳送與通訊應用(包含簡訊、軟體等)皆屬之。
五、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當場提出說明。開標當場,經檢視投標廠商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開標後當場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仍無法提出者,為不合格標:
1.領標憑據序號重複者或提供之領標憑據非本標案或非當次者。
2.領標憑據未檢附。
※如有勞務施作相關問題請洽臺中工務段李尚達君;電話:(04)23373114。
※本案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階層調整,非屬重大改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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