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
| 機關代碼 | 3.15.18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
| 決標方式 | 準用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材料處陳先生/臺北工務段陳先生 |
| 聯絡電話 | (02)23815226#4912/3749 |
| 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5樓 |
| 傳真號碼 | (02)23313267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0/09/22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 是 |
|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 否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0/10/07 14:00 |
| 開標時間 | 110/10/07 15:00 |
| 開標地點 | 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6樓6086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地址:100230 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 (餘詳附加說明)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其他 |
| 履約期限 | 詳採購契約或附加說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或 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1)有效期限內本國建築師開業證書。 (2)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3)繳稅證明。 2.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1)有效期限內本國技師執業執照(登記技師科別含或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 (2)技師公會會員證。 (3)繳稅證明。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本局檢舉受理單位】: 1、本局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436、傳真:02-23899564) 2、本局政風室(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02-23899548) ◎【投標文件收受地點】: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材料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1、以專人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西二門(警衛室)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2、以郵遞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東二門(總收發室)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3、以快遞送達者: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材料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地址:100230 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5053室)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請求釋疑期限】: 本案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就當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 ◎【其他】: 1、履約期限: (一) 規劃、設計部分: 1.應於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90日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 2.依前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 履約各分段進度: (1)廠商於決標日起10日內提送出工作執行計畫書送機關核可。機關如有修正意見,廠商同意於接獲機關通知之日起5日內改正完妥,並送機關複核。 (2)機關通知開工日起20日曆天內提送基本設計成果報告書 (3)基本設計成果報告書審查完成後(本局函文通知或會議紀錄),30日曆天內提送細部設計成果報告書(施工預算書圖、PCCES、招標文件等相關發包資料及原始電子檔案)。 (4)設計成果經本局審查後,立約商接到本局審查意見後,應在本局通知限期內修正完成及提送,否則依約逾期罰款。 (5)廠商於開工日起同步辦理耐震評估,相關作業期程原則規劃約60日曆天,廠商除依上述原則執行外,亦可於服務建議書內提出相關規劃作業方式,經機關同意據以執行。另本案涉公眾安全,作業時程須妥善管控,除機關接獲新增需求重新定義外,廠商與機關於各項作業中,應詳加溝通,以增加時效。 (6)有關特種建築物變更暨消防及防災計畫變更,於基本設計審核通過後(本局函文通知或會議紀錄),始於辦理相關變更程序,原則規劃約需180日曆天完成,如能加速完成相關作業或有相關辦理經驗亦可於服務建議書內提出規畫作業,經機關同意據以執行。 (7)其他立約商應辦事項,未議定期限者,應於接獲本局書面通知辦理日起算7日曆天內辦理完成,否則以逾期一日處理。 (8)開標時間,到現場說明,並協辦工程招標、開標及工程訂約之配合手續、施工計畫及配合解釋設計疑義等,否則以逾期一日處理。 (9)監造階段於工程施工協議組織會議議定開工日期當天起算,配合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完成當日為監造部分竣工日。 (二)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2、履約地點: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 3、履約執行單位:臺北工務段/承辦人:陳祈文/聯絡電話:02-23815226#3749。 4、本案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不含營業稅。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
|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10/10/07 14: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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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