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履約問題電洽曾先生(0223815226#3789)/招標問題材料處周先生
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5樓
機關資料:聯絡人
履約問題電洽曾先生(0223815226#3789)/招標問題材料處周先生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2)23815226分機4901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智慧化車輛運用及乘務員排班系統建置案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9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材料處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41 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5樓5075室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請至郵局劃撥新臺幣150元整(帳號00156735‧戶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招標文件)並持劃撥正本收據領取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09/04/09 14: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09/04/09 15: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6樓6086室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地址:10041 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 (餘詳附加說明)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或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20)或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301030)。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本國廠商: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2.外國廠商:
(1)未在中華民國境內申請分公司登記者:
A.加入GPA之WTO會員國的外國廠商應檢附該國合法公司設立文件乙份,該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並附經國內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公(認)證之中文譯本。
B.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之總公司負責人簽署正本乙份。
C.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2)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同本國廠商應附文件。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請詳附加說明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3.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如下所示:
◎【郵購領標】:
請至郵局劃撥新台幣150元整(帳號00156735‧戶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招標文件),將劃撥正本收據註明招標案號、內附72元郵票及大型信封(26乘34公分以上尺寸)寫明地址、電話、收件人,寄到10042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5樓5075室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材料處財物採購科(標單購買)。
◎【本局檢舉受理單位】:
1、本局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436、傳真:02-23899564)
2、本局政風室(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02-23899548)
◎【投標文件收受地點】: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材料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1、以專人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西二門(警衛室)
地址:10041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2、以郵遞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東二門(總收發室)
地址:10041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3、以快遞送達者: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材料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地址:10041 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5053室)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本案特定資格不允許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
1.具有相當交通資訊系統建置經驗實績者:
(1)本國廠商:
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A.提本國實績者:
(A)採軍、公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實績者:檢附合格驗收證明書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
(B)採計民營實績者:附合格驗收證明書(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及契約等影本各一份,並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認)證。
B.提外國實績者:
完工證明、驗收合格紀錄應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並附經國內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公(認)證之中文譯本。
(2)外國廠商:
A.未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分公司登記者:
完工證明、驗收合格紀錄應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並附經國內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公(認)證之中文譯本。
B.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
同本國廠商應附文件。
C.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需提出之經驗或實績證明文件,其所載金額之幣別,則以招標公告日前一日(若當日為非辦公日,則為前一辦公日)之台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成新台幣。
2.具有相當人力者:
廠商專案團隊人力證明文件:至少14人,需包含以下專業人員:
專案主持人、專案經理、技術經理、系統分析師、程式設計專長人員、資料庫設計專長人員、網路專長人員、資安專長人員、品質保證專長人員及系統測試人員等。
3.具有相當財力者:
(1)本國廠商:
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2)外國廠商:
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需提出之經驗或實績證明文件,其所載金額之幣別,則以招標公告日前一日(若當日為非辦公日,則為前一辦公日)之台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成新台幣。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具有相當交通資訊系統建置經驗實績證明:
(1)若所提之服務實績證明屬國內實績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A.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經民間公證人或法院公證或認證)。
B.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
C.契約連同驗收紀錄。
(2)若提出之服務實績證明屬外國實績者,應同時檢附下列文件:
A.經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且由本國駐外機構或本國國內公證人認證。
B.契約及業主核發之驗收證明書(或完成證明)影本及中譯本,並經本國駐外機構或本國國內公證人之認證。
2.具有相當人力證明:
廠商專案團隊人力證明文件:至少14人,需包含以下專業人員:
專案主持人、專案經理、技術經理、系統分析師、程式設計專長人員、資料庫設計專長人員、網路專長人員、資安專長人員、品質保證專長人員及系統測試人員等。
3.具有相當財力證明:
(1)投標廠商所提出之財力證明文件內所述金額如非以新台幣計算者,則以招標公告日前一日(若當日為非辦公日,則為前一辦公日)之台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成新台幣。
(2)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
投標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其他】:
1、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之次日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900日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2、履約地點: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綜合調度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4樓)
109/3/12修正如下
本次修改資訊服務採購契約附件15工作說明第45頁(五)3.
原:滿足420A電源使用;修正:3.滿足42A電源使用
109/3/27修正如下
本次修正詳細價目表4.6、4.7、4.9的單位與數量及資訊服務採購契約工作說明附件15第45頁(八)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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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T02:38:3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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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問題電洽曾先生(0223815226#3789)/招標問題材料處周先生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材料處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41 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5樓5075室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請至郵局劃撥新臺幣150元整(帳號00156735‧戶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招標文件)並持劃撥正本收據領取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地址:10041 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 (餘詳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或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20)或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301030)。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本國廠商: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2.外國廠商: (1)未在中華民國境內申請分公司登記者: A.加入GPA之WTO會員國的外國廠商應檢附該國合法公司設立文件乙份,該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並附經國內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公(認)證之中文譯本。 B.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之總公司負責人簽署正本乙份。 C.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2)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同本國廠商應附文件。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請詳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3.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如下所示: ◎【郵購領標】: 請至郵局劃撥新台幣150元整(帳號00156735‧戶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招標文件),將劃撥正本收據註明招標案號、內附72元郵票及大型信封(26乘34公分以上尺寸)寫明地址、電話、收件人,寄到10042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5樓5075室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材料處財物採購科(標單購買)。 ◎【本局檢舉受理單位】: 1、本局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436、傳真:02-23899564) 2、本局政風室(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02-23899548) ◎【投標文件收受地點】: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材料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1、以專人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西二門(警衛室) 地址:10041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2、以郵遞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東二門(總收發室) 地址:10041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3、以快遞送達者: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材料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地址:10041 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5053室)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本案特定資格不允許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 1.具有相當交通資訊系統建置經驗實績者: (1)本國廠商: 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A.提本國實績者: (A)採軍、公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實績者:檢附合格驗收證明書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 (B)採計民營實績者:附合格驗收證明書(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及契約等影本各一份,並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認)證。 B.提外國實績者: 完工證明、驗收合格紀錄應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並附經國內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公(認)證之中文譯本。 (2)外國廠商: A.未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分公司登記者: 完工證明、驗收合格紀錄應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並附經國內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公(認)證之中文譯本。 B.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 同本國廠商應附文件。 C.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需提出之經驗或實績證明文件,其所載金額之幣別,則以招標公告日前一日(若當日為非辦公日,則為前一辦公日)之台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成新台幣。 2.具有相當人力者: 廠商專案團隊人力證明文件:至少14人,需包含以下專業人員: 專案主持人、專案經理、技術經理、系統分析師、程式設計專長人員、資料庫設計專長人員、網路專長人員、資安專長人員、品質保證專長人員及系統測試人員等。 3.具有相當財力者: (1)本國廠商: 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2)外國廠商: 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需提出之經驗或實績證明文件,其所載金額之幣別,則以招標公告日前一日(若當日為非辦公日,則為前一辦公日)之台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成新台幣。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具有相當交通資訊系統建置經驗實績證明: (1)若所提之服務實績證明屬國內實績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A.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經民間公證人或法院公證或認證)。 B.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 C.契約連同驗收紀錄。 (2)若提出之服務實績證明屬外國實績者,應同時檢附下列文件: A.經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且由本國駐外機構或本國國內公證人認證。 B.契約及業主核發之驗收證明書(或完成證明)影本及中譯本,並經本國駐外機構或本國國內公證人之認證。 2.具有相當人力證明: 廠商專案團隊人力證明文件:至少14人,需包含以下專業人員: 專案主持人、專案經理、技術經理、系統分析師、程式設計專長人員、資料庫設計專長人員、網路專長人員、資安專長人員、品質保證專長人員及系統測試人員等。 3.具有相當財力證明: (1)投標廠商所提出之財力證明文件內所述金額如非以新台幣計算者,則以招標公告日前一日(若當日為非辦公日,則為前一辦公日)之台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成新台幣。 (2)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 投標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其他】: 1、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之次日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900日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2、履約地點: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綜合調度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4樓) 109/3/12修正如下 本次修改資訊服務採購契約附件15工作說明第45頁(五)3. 原:滿足420A電源使用;修正:3.滿足42A電源使用 109/3/27修正如下 本次修正詳細價目表4.6、4.7、4.9的單位與數量及資訊服務採購契約工作說明附件15第45頁(八)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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