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 | 結果 | 投標家數 | 詳細原因 | 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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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12 | 流標 | 0 家 | 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 檢視 |
| 單位名稱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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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代碼 | 3.15.18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95 - 鐵路及電車軌道之機車及其零件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謝小姐 |
| 聯絡電話 | (02)23815226#2384 |
| 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5樓 |
| 傳真號碼 | (02)23121704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7/01/16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10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5元 |
| 總計 | 125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材料處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100臺鐵臺北車站,請由西2門至本局材料處財物採購科(5075室)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請至郵局劃撥新台幣200元整(帳號00156735戶名臺鐵招標文件)並持劃撥正本收據領取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7/01/25 09:30 |
| 開標時間 | 107/01/25 10:30 |
| 開標地點 | 100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6樓本局材料處開標室(6086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新台幣15萬元整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0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臺鐵臺北車站西2門警衛室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詳附加說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本局採購契約內容係參考政府採購法之採購契約要項暨依本局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另訂之。 |
| 廠商資格摘要 | 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廠商,提送l.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或至經濟部網站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後列印作為證明文件。2.營業稅納稅証明。3.投標廠商聲明書。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一、標的原產地:世界各國,排除韓國及中國大陸。 二、交貨期限:詳備註條款。 【1.立約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80日曆天內先試製CIPT卡1只樣品,經本局核對所報廠牌、件號及規格並施行結構、尺寸等靜態測試合格後,安裝(安裝時由本局通知會同確認)於系統功能正常之P-P機車實車運轉測試30曰曆天,測試期間不計入交貨期。 2.靜態測試或實車運轉測試不合格,立約商應於接獲本局書面通知日起15日曆天內將該CIPT卡試製樣品取回改正,並於取回日起30日曆天內重新送交,再重新測試,且以2次為限。 3.立約商若未能於決標次日起180日曆天內製交1只樣品,應先行文本局擬延期製交日數,俟本局核定後據以延後交期,惟逾期天數應依本局財物採購契约條款相關規定計罰,其餘交貨數之交貨期限仍依五、1條規定辦理。 4.經實車運轉測試合格格,由本局通知製交其餘交貨數,交貨期為本局書面通知次日起150日增天內至多2批交清,分批驗收付款,試製之第1只與第1批合併辦理驗收付款,立約商應檢送製造廠出廠檢驗報告備查。】 三、交貨地點:北區供應廠。 四、規範、備註條款與契約條款規定不一致時(如保固年限、查驗或驗收不符之改正次數等),以備註條款優於契約條款。 五、交貨時需檢附原供應(製造)廠/商/廠商之檢驗報告,並具結保證該報告確實為原供應(製造)廠/商/廠商所提供之檢驗報告。 六、本案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契約金額10%,付款時保留履約保證金之30%(即含稅總價3%)轉作保固保證金,俟規定之各批次保固期滿後(依本局財物採購契約條款辦理),且無待解決事項後分批無息發還,倘不履行保固責任時,沒收全部保固保證金。另70%履約保證金於規定之各分批次交貨驗收合格後且無待解決事項,分批次無息發還。(申請返還保固保證金請逕洽驗收單位)。 七、配合「政府資訊公開法」施行,除立約商報價單之單價及總價外,均可於本局網站指定保管場所公開閱覽。(附記:民眾所申請之該項資訊中附有廠商之企劃文件,涉及智慧財產權者,則該部份資訊不公開。) 八、本案於招標公告已公開預算金額,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辦理) 九、標價未填列,或經塗改未蓋章,或蓋印章而無法辨識者,均視同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判為不合格標。 十、郵購領標:請至郵局劃撥新台幣200元整(帳號00156735戶名臺鐵招標文件),將劃撥正本收據註明招標案號、內附99元郵票及大型信封(26乘34公分以上尺寸)寫明地址、電話、收件人,寄到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5樓5075室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材料處財物採購科(標單購買)。 其它:1.本購案提供電子領標。2.照規範備註條款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財物採購投標須知暨契約條款。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7/01/25 09:3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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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歷年「財物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