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材料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鐵臺北車站,請由西2門至本局材料處財物採購科(5075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購買紙本請先至郵局劃撥新台幣400元整(帳號00156735戶名臺鐵招標文件)並持劃撥正本收據領取
開標地點
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6樓本局材料處開標室(6086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臺鐵臺北車站西2門警衛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局採購契約內容係參考政府採購法之採購契約要項暨依本局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另訂之。
廠商資格摘要
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廠商,提送
l.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或至經濟部網站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後列印作為證明文件。
2.營業稅納稅証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本案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詳細內容詳本案備註條款3.2規定)
(1)於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完成與本案同性質或相當之平交道障礙物自動偵測系統之設備供應,且單次契約數量不低於本案數量十分之一,或累計所數量不低於本案數量十分之三
(2)檢附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書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內容須含交貨安裝和開始運作日期、平交道處所以及使用之鐵路機構名稱、地址、傳真號碼及電話等;國外實績證明須經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且本國駐外機構認證之切結書(原文部分應附中文譯本),並經投標廠商簽署,以證明列入供應實績詳細表之國外實績之資料為真實正確。
(3)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本案預算金額二十分之一。
5.投標時應一併依本案規範書及平交道障礙物自動偵測系統採購案備註條款規定檢附相關文件供審,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3.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
附加說明
1.檢舉受理單位:臺鐵局政風室(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23899548)
2.本案於招標公告已公開預算金額,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辦理)
3.標價未填列,或經塗改未蓋章,或蓋印章而無法辨識者,均視同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判為不合格標。
4.郵購領標:請至郵局劃撥新台幣400元整(帳號00156735戶名臺鐵招標文件),將劃撥正本收據註明招標案號、內附139元郵票及大型信封(26乘34公分以上尺寸)寫明地址、電話、收件人,寄到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5樓5075室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材料處財物採購科(標單購買)。
5.其它:1.本購案提供電子領標。2.照規範備註條款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財物採購投標須知暨契約條款。
6.本購案標的原產地: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會員國家。
7.本案交貨地點及數量:詳平交道障礙物自動偵測系統採購案備註條款附件1施工統計表,安裝順序由本局決定。
8.交貨期限:簽約次日起400個工作天,計分4批,可同時安裝分批驗收,並自驗收合格當日起計算保固期《詳平交道障礙物自動偵測系統採購案備註條款第8項完工期限》 。
9.本案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契約金額10%,付款時保留履約保證金之30%(即含稅總價3%)轉作保固保證金,俟保固期滿後(依本案規範之保固規定辦理),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一次發還。倘不履行保固責任時,沒收全部保固保證金。另70%履約保證金於全部交貨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一次發還。(申請返還履約及保固等相關保證金請逕洽高雄電務段)
10.配合「政府資訊公開法」施行,本購案契約內容,可於本局網站指定保管場所公開閱覽。(附記:民眾所申請之該項資訊中附有廠商之企劃文件,涉及智慧財產權者,則該部份資訊不公開。)
11.交貨時需檢附原供應(製造)廠/商/廠商之出廠檢驗報告,並具結保證該報告確實為原供應(製造)廠/商/廠商所提供之檢驗報告。
12.規範、備註條款、特別條款與契約條款規定不一致時(如保固年限、查驗或驗收不符之改正次數等),以備註條款為最優先、規範次之、特別條款再次之、契約條款為末。
13.投標時應一併依本案規範書及平交道障礙物自動偵測系統採購案備註條款規定檢附相關文件供審,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14.本案由本局材料處辦理請購、標購、訂約手續,後續履約、驗收、請款、核銷及保證金之退還等事宜由高雄電務段辦理。
15.本案開標方式為1次投標,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依「分段開標注意事項」辦理投標事宜。
16.本案提供預付款機制,詳平交道障礙物自動偵測系統(含安裝)採購案備註條款10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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