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機廠 |
|---|---|
| 機關代碼 | 3.15.18.86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95 - 鐵路及電車軌道之機車及其零件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沈春臨 |
| 聯絡電話 | (03)8322403 |
| 機關地址 | 970花蓮縣花蓮市國聯一路100之5號 |
| 傳真號碼 | (03)8331139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3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5/11/07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否 |
| 原因 | 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970花蓮縣花蓮市國聯一路100之5號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免費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5/11/17 13:30 |
| 開標時間 | 105/11/17 14:00 |
| 開標地點 | 花蓮市國聯一路100之5號鐵路局花蓮機廠2樓開標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花蓮市國聯一路100之5號鐵路局花蓮機廠總務室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地點 |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決標次日起60個日曆天完成履約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本廠採購契約內容係參考政府採購法之採購契約要項暨本局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另訂之。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之廠商。並檢附下列文件: 1.公司或行號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加蓋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得至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司登記查詢/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公示資料查詢後列印作為證明文件。)(最近一年內曾投標本廠標案且經審查合格者免附)。 2. 投標廠商報價單。 3.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最近三個月內曾投標本廠標案且經審查合格者免附)。 若為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或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如需採購清單明細或規範等資料請洽承辦(聯絡)人沈先生:電話:(03)8322403,傳真:(03)8331139,傳真前請先電話聯絡。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廠商報價信封請註明:【本文件為投標案件】,以避免誤拆。 2.本案採購標的名稱、規範、數量如下:名稱:散熱器(左),材料規範:NBR-32813「圖號:DC-5-039」.及依本局訂定之散熱器規範:總號TRA-2402-91-91及總號TRA-2402-90【修訂日期91年5月2日】製作及驗收;數量:8PC。 3.本案排除大陸地區及韓國製造之產品。 (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900101270號函 ) 4.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 ) 5.本案採以在底價以內之最低價(總價)者為決標廠商(不含5%營業稅)。總標價逾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廠商報價請以未稅價格投標)。 6.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限屆滿,無故不履行合約者,本廠得取消其得標資格,並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提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 7.若需特殊檢驗,檢驗費用由廠商自理。 8.投標廠商若委由代表人出席開標現場,應完整填寫及攜帶授權書,負責人或代表人應出示身分證件,始得參與減價、比減價;開標未出席者,其減價、比減價以棄權論。 9.投標廠商於開標前可至本廠瞭解樣品,請洽本廠第1工場陳小姐。 10.採購標的若為外洋料,得標廠商交貨時應同時檢附進口證明文件及原製造廠證明文件,未檢附者不予收料;並出具保證書保證確為原廠品保證合用且保固1年,並加蓋與投標時相同之大小章。 11.本項材料得標商需出具保證書保證自驗收完成日起保固1年,並加蓋與投標時相同之大小章。 12. (1).於保固期間若發現品質或功能不符,得標廠商需無條件於期限內更換至合格為止;依據本局材料管理須知第151條規定:借出標的物之保證金計算方式為「保證金=料帳價+採購倉儲管理費18%+營業稅5%」。 (2).得標廠商無法於期限內更換且無正當理由提出異議者,本廠將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一O一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13.驗收不合格品,廠商應自行運離本廠,運費由廠商自理。 14.投標廠商若需採購規範、圖面、出席代表授權書,請來電索取。 15.其他未盡事宜,依本局財物採購投標須知辦理(中華民國103年8月修訂版)。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機廠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5/11/17 13:3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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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機廠 歷年「財物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