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擴充至109年12月31日。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2樓第六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22041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9樓)秘書室總收發處
履約期限
乙方應自甲方通知日起至21個月之期間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一) 投標廠商資格:
(1)凡經我國法令核准登記有案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
(2)外國廠商如欲參與本標案之投標時,須於投標前按國法令核准登記成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如未滿兩年者,須附其國外總公司最近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得免附其他信用證明文件(應附經該國公證且我國授權駐外機構認證之中文譯本)。外國廠商於本案截止投標日前按我國法令核准登記如已滿兩年者,應比照國內廠商辦理。
(其餘詳投標須知)。
(二) 特定資格:
1.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之實績中,需具備表一「工程經驗認定項目」所列(A)軌道運輸、(B)機電工程、(C)土建工程、(D)環保工程等4項之技術服務(其中(B)、(C)、(D)含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等任一技術服務)經驗。
2.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曾經完成(或辦理中)上述之技術服務實績,且其已完成或估驗計價(不含預付款)之金額:
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 1063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 2659萬元。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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