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標機電系統通車後之RAM展現測試(RAMDT, Reliability, Availability, Maintainability Demonstration Test)作業,擴充金額約為新台幣800萬元。
2.機場捷運「A1~A21站號誌無線電增設漏波電纜」之設計、製造、採購、運送、施工、安裝、測試、保固等作業:擴充金額約為新台幣2.5億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請於投標時間截止前寄達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或專人送達本局秘書室總收發登錄處(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七號九樓),逾時不予受理。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0樓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秘書室總收發登錄處(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9樓)
履約期限
NTP+2860日實質完工;預計NTP+3161日全部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廠商信用證明。
特定資格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1.投標廠商應具備下列(1)或(2)或(3)項之經驗:
(1)號誌及行車控制系統。
(2)供電系統。
(3)機電系統整合測試。
2.若為共同投標之每一成員,其工程經驗至少具備上列(1)~(3)其中一項。
(二)具有相當財力者:
1.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1)或(2)項規定:
(1)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287,000,000元。
(2)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規定。
2.若為共同投標廠商,共同投標之每一成員其實收資本額不低於上述規定金額之二分之一;或每一成員其財務報告之淨值不得低於上述規定金額之二分之一,且各成員之財務狀況均應符合上述1(2)b及c之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親自領取: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時間前於上班日,向本局第四組領取。領取招標文件電子檔光碟
2.電子領標:至http://www.geps.gov.tw/下載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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