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5樓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GPA之機關代理非適用GPA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ANZTEC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NZTEC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ASTEP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STEP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69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5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如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局訂定之採購文件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依法登記且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綜合營造業。
2.依法納稅、信用良好,未有法定不得參與採購情形。
3.共同投標家數上限2家,本國廠商得單獨投標,外國廠商應與本國廠商共同投標,不得單獨投標。承攬比例較高者為代表廠商,任一成員之承攬比例不得低於30%。
二、特定資格:
1.工程實績: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工或驗收之橋梁工程、海域碼頭、防波堤、碎波堤、海堤、鑽油平台、海上風機,契約金額:
(1)單獨投標:單次不低於21億4,500萬元,或累計不低於預算金額。
(2)共同投標:與本國廠商者,單次均不低於10億7,200萬元,或累計均不低於26億8,100萬元;與外國廠商者,單次不低於14億3,000萬元、外國廠商不低於7億1,500萬元,或累計不低於35億7,500萬元、外國廠商不低於17億8,700萬元。
2.財力資格:下列任一
(1)實收資本額:不低於5億3,600萬元;與本國廠商共同投標,均不低於2億6,800萬元;與外國廠商共同投標,任一成員不低於5億3,600萬元。
(2)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其內容合於:
A.權益:不低於4億4,600萬元;與本國廠商共同投標,均不低於2億2,300萬元;與外國廠商共同投標,本國廠商不低於2億9,700萬元,外國廠商不低於1億4,800萬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之領取:
1.現場領標:於上班時間至本局行政室事務科繳納現金100元,憑收據至工務組採購科領取光碟。
2.郵遞領標:附郵局匯票100元整(抬頭填寫「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及回郵信封2個(填妥收件人、地址)郵寄至本局,信封註明「購買『052-CJ02-2C』招標文件光碟」。
3.電子領標: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廠商疑義:請按規定於105年8月18日前提出,逾期提出本局得不予受理。
三、補充說明之領取:廠商應隨時注意政府採購公報,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本局將予公告,並視情況發給補充說明,請逕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或本局網站下載(面購者得憑收據於原領標處所領取,郵購者本局憑所附回郵信封寄送)。
四、本局網站(http://gip.taneeb.gov.tw/)「公布訊息」項下提供標案相關訊息查詢,請多加利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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