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109年 12 月 15 日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繳稅證明。(非營業單位免提)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需具有承攬本案工作性質類似之工作經驗者,出具證明文件,例如完工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職業潛水合格證照、職業安全衛生資格證件(附註:回訓需符合「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50203464號令修正發布第3、15、17、18、18-1、21、22、25、26、29、30、34、35、37~39條條文及第5條條文附表三、第14-1條條文之附表十二之一、第16條條文之附表十四、第31條條文之附表十五;增訂第17-1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各項規定方屬合格條件)。
■3.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非營業單位免提)
其他:
1.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第二科林先生,電話:(04)2658712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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