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至106年12月15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一)凡具備合格證件且無政府採構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
象者。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原住民廠商請檢附1.個人:請檢附戶籍資料。2.獨資組織:請檢附負責人之戶籍謄本3.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證明
1.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繳稅證明。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2.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例如完工證明…等。
(2)廠商信用之證明:例如無退票紀錄證明…等。
(三)本案屬原住民地區採購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1.第一次招標僅開放原住民投標,如第一次招標結果無法決標者,第二次公告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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