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之履約狀況,經本所滿意度問卷調查良好(滿意度達80%(含)以上)時,本所得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保留向得標廠商增購下一年度(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本大樓環境清潔、機電及警衛保全管理維護之權利,擴充之金額約新臺幣824萬4,1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240號10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上班時間親至本所洽本案聯絡人免費領取。
2.本案可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電子領標,但暫不允許電子投標,網址web.pcc.gov.tw。
開標地點
本所10樓會議室(105臺北市敦化北路24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寄達或專人送達本所臺北辦公室1樓警衛台
廠商資格摘要
1.凡具備合格證件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繳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3)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2.本案係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臺紐經濟合作協定、臺星經濟夥伴協定之採購案件,投標廠商若為外國廠商,請檢附下列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一)在廠商當地國依法設立登記,相當於我國之廠商登記證明文件,其文件並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正體字)譯本。
(二)外國廠商投標時免附具公會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上班時間親至本所洽本案聯絡人免費領取。
2.本案可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電子領標,但暫不允許電子投標,網址web.pcc.gov.tw。
其他
1.有關投標廠商針對本案所提出之請求釋疑事項及本所答復內容,本所除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外,並將相關資訊同時刊載於本所全球網站,開放提供上網查閱。
2.本採購案於召開評選委員會議時將進行錄音。
3.本採購案之預算額度尚待核定,實際執行金額以立法院核定通過後之預算金額為準,若未核定通過,則不執行。
4.本案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契約金額之10%,於決標後完成簽約用印手續前繳納,詳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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