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經濟部 |
|---|---|
| 機關代碼 | 3.13 |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29 - 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
| 決標方式 | 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楊欣潔 |
| 聯絡電話 | (02)23212200#8433 |
| 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 |
| 傳真號碼 | (02)23947444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
|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 1,954,519,573元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是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是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是 |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
|---|---|
|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是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是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後擴項目為未納入本工程之遺構揭露相關作業、部分空間精裝修工程及設計,包括各會議室與主管辦公室精裝修工程、各辦公空間精裝修工程、災害應變中心精裝修工程、各單位差勤與增設獨立電話總機系統、托育精裝修工程等(詳統包需求書附件),預計擴充之金額上限新臺幣52億元(後擴項目應配合機關政策需要納入細部設計及協調介面,並合理評估預算後提報機關審核同意施作,必要時與機關辦理議價及契約變更)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4/06/18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是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公開閱覽標案案號 | 1131216 |
| 是否屬統包 | 是 |
|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 本案建築物需取得綠建築鑽石級、智慧建築銅級以上之標章及低碳建築標章,另因應全球2030年近零目標、2050年淨零願景,建築能效應達到1+等級;整體建築物意象應考量基地內歷史場域、老樹及周邊古蹟、整體園區概念等因素,亦需透過規劃提高各單位行政效率、建築物節能環保、開放空間歷史精神場域融入自然地景與都市歷史紋理,串連鄰近商業活動,以作為中央機關辦公大樓示範性建築。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是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15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8元 |
| 總計 | 178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經濟部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D206室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即日起至公告截止日止於上班時間內,至本部秘書處出納科(D107室)繳交領標費新台幣300元後,憑據至本部秘書處事務科(D206室)領取招標文件。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4/06/25 17:00 |
| 開標時間 | 114/06/26 09:30 |
| 開標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D207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50000000 |
|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經濟部 |
|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 經濟部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詳附加說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型鋼、金屬帷幕牆材料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
|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
|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
| 附加說明 | 一、本案前於114/5/21更正部分招標文件(修正處詳「統需書修正對照表20250516-1」)後,再於114/5/28第2次更正部分招標文件(「03-1.統包需求書0526」及「03-2.使用建材之品牌規格計畫表-1140526」,修正處詳「第2次統需書修正對照表20250526」)。 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依據本工程之「統包需求書」及「使用建材之品牌規格計畫表」提出選用廠牌主要建材設備之名稱、廠牌、型號或規格,並提出與參考廠牌之比較說明(較優等級、同等級或較差等級),且不得於相關項目備註「或同等品」等字眼。 三、本部公開閱覽回應詳如「07-1.公開閱覽釋疑回覆表」。 四、投標廠商之資格如下 (一)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E101011綜合營造業:■甲□乙□丙等(含以上)。(至少1家以上) (2)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特■甲□乙□丙等(含以上)。 (3)E601010電器承裝業:□甲專■甲□乙□丙級(含以上)。 (4)建築師事務所:(至少1家以上) 2.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證明。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證明(採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 (二)特定資格: 1.工程相當經驗或實績 單一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累計於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 (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完成與本案同性質或相當之建築工程,其單一建築工程金額41.6億以上,或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完成與本案同性質或相當之建築工程累計達104億元以上,且應具有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完工或驗收之證明文件。 2.相當財力 代表廠商之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10.4億元,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內財務報告及其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I. 權益不低於新台幣8.6億元。 II.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III.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總負債金額可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四、履約期限: 1.工程之基本設計檢討應於(■決標次日□機關簽約日□機關通知日)起30日內完成,並納入「統包工作執行計畫書」及「統包工程BIM工作執行計畫書」提送專案管理及機關審查。如不符機關需求而有修正之需要,由機關指定修正項目、期限及機關複審時程,並通知廠商進行修正。同一項目內容之修正次數逾3次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1次),廠商除應依機關之指示繼續修正設計至獲機關審定為止外,修正及複審期間仍列入履約期限計算。 2.統包廠商應於「統包工作執行計畫書」核定次日起60日內提送第一階段細部設計成果(至少應包含假設工程、開挖地工相關工作)(含細部設計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且本階段設計成果未經核定現場不得施作。後續階段細部設計成果依核定統包工作執行計畫書管控事項及時程表預定提送成果時間控管。 3. 「統包工作執行計畫書」核定之次日起200日內提送全階段「細部設計報告書及圖冊」(含細部設計全階段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統包工程細部設計階段BIM檢核成果報告書」(含BIM檢核模型、細部設計3D模型動畫)。(廠商若需分段提送細部設計成果時,應於提送統包工作執行計畫書時,一併提報各分段細部設計內容及時程計畫,並報經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4. 前揭細部設計階段專案管理單位審查時程為14日、機關審查時程為20日。設計如不符機關需求而有修正之需要,由專案管理單位或機關指定修正項目、期限及複審時程,並通知廠商進行修正。同一項目設計內容之修正次數逾3次者(專案管理、機關審查過程分別計算),廠商除應依專案管理單位或機關之指示繼續修正設計至獲審定為止外,修正及複審期間仍列入履約期限計算。 5.工程之施工: 應於取得建造執照或機關通知日起9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460日內全部完成並申報竣工。竣工次日起60日內取得使用執照,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後45日內完成接水送電、送瓦斯及電信。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
|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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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經濟部 歷年「工程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