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600號
開標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600號(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第6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600號
廠商資格摘要
凡政府登記合格,營業項目登記具有精密儀器批發業或精密儀器零售業或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之廠商、金屬製品製造業、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機械安裝業、機械設備製造業、機械批發業、其他機械製造業、污染防治設備製造業之廠商之廠商,且非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公司、行號、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工廠登記證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
■a.屬營業稅繳稅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b.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4.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5.其他應檢附之證件:
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廠商參與投標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已充分瞭解之切結)。
6.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1項至第10項任何一項答「是」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未依規定填寫、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7.前述應檢附文件未檢付、經審查結果內容不符或證件時效已過等不合規定者視為資格不符,不得參加下一階段開標。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電子領標。
2.於辦公時間內(8:30-17:30)向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秘書室(事務)索取,郵寄領標者請附貼足72元郵票之回郵信封,並註明索取「106年楠梓園區環保大樓實驗室實驗設備」採購案招標文件,聯絡人:曾煒唐,電話:07-3611212分機512,地址:高雄市811楠梓區加昌路600號。
其他
檢舉貪污不法機關名稱.電話及地址:
本處檢舉專用信箱:高雄郵政35之55號信箱電話:(07)3612734,傳真:(07)3645991。
106/07/04更正公告理由
1.修正規範說明書第16點規定為「決標日翌日起14日內,需檢附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合格證書(含勞保卡),並附上2年內參加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6小時回訓證明供審查。」
2.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本案修正招標文件「008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1060628)」。
3.另因應延長等標期1日,故截止投標時間調整為106年7月5日下午5時30分,開標時間調整為106年7月6日上午10時0分(併修正招標文件001投標須知、010大標封)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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