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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462793#277/252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計畫111年以新興計畫方式辦理,112-114年度採後續擴充,總期程4年(111-114年)。第1年期程自決標次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後續3年本所得視當年度執行情形及次年度預算分配,通知得標廠商提出次年服務建議書,俟本所核定並於議價後簽訂次年度契約;如得標廠商拒絕或經本所評估審查不合格者,本所得重新辦理招標。(二)本計畫全程4年期採購金額新台幣57,880仟元,其中111年度預算為新臺幣12,880千元,其餘各年度預估辦理金額為新臺幣15,000千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華新街109巷2號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單位,應持有法人登記證書或核准設立登記證明。
(二)財團法人或公司,應持有以下證件:
1.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最近一期繳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無金融退票紀錄證明。
▓能力證明文件: 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需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廠商需曾從事地理資訊系統、資料庫系統建置、雲端地理資訊系統開發或其他與本案目的性質之相關工作,且能提出具體成果證明者(如成果報告書或結案報告書之影本附於服務建議書之附錄)。
▓檢附服務建議書
(詳招標規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對本所招標內容疑義請與申請單位林依蓉小姐聯絡,聯絡電話:02-29462793轉252分機。
二、廠商如對本案內容認為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公告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所提出異議。三、『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與投標廠商於開標後及得標廠商於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942915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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