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2)29462793#271/277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於契約執行期間(111年12月31日前)依業務需要,得增購本採購案內各類型承攬人力,擴充增購金額以本採購案決標金額加計增購金額之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2,800萬(含稅)元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華新街109巷2號
履約期限
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詳契約書)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票據交換機購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金融機構退票紀錄證明文件。
(四)提供截標日前5年內完成與採購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且標明契約金額時間之勞務契約結案證明文件影本,或政府機關出具之結算驗收證明文件影本,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本採購預算金額五分之二。
(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廠商對本所招標規格疑義請與秘書室簡先生(分機271)或曾小姐(分機277)聯絡,聯絡電話:02-29462793。二、廠商如對本案內容認為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公告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所提出異議。三、『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與投標廠商於開標後及得標廠商於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9429153。
四、履約期限補充: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實際決標日期若已逾預定履約起始日期,以決標日為生效日)五、本案收取履約保證金決標金額1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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