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使員崠淨水廠之總設計出水能力增加至4萬CMD以上,並增加供水調配容量,俾能自足竹東地區至民國120年之民生及工商業用水需求,若有餘水亦可重力流輸送支援鄰近周邊之供水系統。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開標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1號地下室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1號發包中心或郵遞40099臺中民權路郵局第1093號信箱
巨額工程採購之決標原則是否已於招標前提報機關成立之採購審查小組審查
是
採最低標之理由
本案採評分及格最低標,可就廠商之經驗、能力、過去履約紀錄等予以評分,並訂定及格分數,採評分方式審查,可於審查階段汰除不良廠商,合格廠商部分再開價格標,取最低標得標,此方式可兼取最有利標及最低標之優點。
廠商資格摘要
與採購標的有關之投標廠商資格為符合下列之一:
(一)「甲等綜合營造業」(需為主投標廠商,且所占契約金額比例應60%以上。) +「甲級電器承裝業」共同投標。或
(二)同時具備「甲等綜合營造業」及「甲級電器承裝業」資格者可單獨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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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共同投標之任一廠商有單次建廠3,000CMD以上淨水或廢水處理設備或500M³以上水池工程或建築工程總樓地板面積150M²以上之實績,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00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具新臺幣5,000萬元。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符合下列A或B或C其中之一)
A.「單獨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2,100 萬元(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實收資本額」×「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不低於2,100萬元。)
上述所稱之「實收資本額」,廠商應依下列辦理:
1.屬「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資本額」(或資本總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本公司並以其「資本額」(或資本總額)認定為「實收資本額」。
2.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實收資本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
B.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獨投標廠商權益不低於1,800 萬元(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權益」×「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不低於1,800萬元)。
2.投標廠商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投標廠商各成員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C.投標廠商如未符合上述A或B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代之。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不得低於投標廠商之總標價,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應附於證件封內一併投標,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條及第34條規定辦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1號、電話:04-22244191、傳真:04-22257167)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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