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本計畫服務費用視本公司需求得擴充上限為本契約預算之50%。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開標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營業項目應包括環境工程或土木工程或水利工程等規劃、設計、監造、採購、操作、維護或運轉等顧問業務,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並提出下列證明: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於參加投標時,可先行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規定公開之資料網站,自行列印後提供機關辦理資格審查。)。
(2)本案計畫主持人、專案經理或監造主任任一具備環境工程或土木工程或水利工程技師之執業執照。
(3)公告起始日之當年度或次一年度之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或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
2.屬技師事務所者或聯合技師事務所,並提出下列證明:
(1)本案計畫主持人、專案經理或監造主任任一具備環境工程或土木工程或水利工程技師之執業執照。
(2)公告起始日之當年度或次一年度之技師公會會員證。
3.屬法人或團體者,並提出下列證明:
(1)本案計畫主持人、專案經理或監造主任任一具備環境工程或土木工程或水利工程技師之執業執照。
(2)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3)組織章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110年9月17日更正公告說明:補附「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及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授權書」及「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等資料,請已領標廠商重新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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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
廠商應檢附截至投標日前5年內執行中或完成與「自來水或水利或公共給水或水資源等相關設計、監造、專案管理」之工程技術服務實績,總累計金額不低於新台幣1,000萬元且其中至少一件契約金額不低於新台幣200萬元之實績證明。單獨投標廠商、共同投標廠商中符合上開特定資格者,應按各項實績證明填具【附表1】並於附表後應檢附該實績之足資證明以下項目部份契約影本:
1.契約封面。
2.契約委託人。
3.契約金額。
4.履約標的及工作項目。
5.共同投標契約之代表廠商及共同投標廠商(該計畫非共同投標契約者免附) 。
6.共同投標契約之各成員所占契約金額比例(該計畫非共同投標契約者免附) 。
7.共同投標契約之各成員辦理工作項目(該計畫非共同投標契約者免附) 。
8.立契約書人簽章頁。
(二)具有相當人力者,其情形:
廠商應依據本案服務說明書第六章所訂之計畫主持人、專案經理及監造主任之學經歷及資歷要求填具【附表2】,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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