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有下列情形,本公司保有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後續擴充部分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價金核算付款):原契約時間已至,機關下年度清運處理契約尚未發包完成,機關評估汙泥需持續進行清運處理時,延長以半年為限。
2.有下列情形,得延長契約期限:(1)契約期滿前,經雙方同意按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最多2次為限,1次1年。如任一方無意續約,應於契約期滿前以書面通知對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水源街80號本處三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水源街80號本處收發室或郵遞花蓮國安郵局94號信箱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與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共同投標。
2.同時兼具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 與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者可單獨投標。
3.再利用廠商,應與合法運輸業(汽車貨運業G101061)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共同投標。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之處理或再利用許可量(或核可量),應符合本公司標的場所最大月淨水污泥產量20公噸/月。
其他:附加說明
一、廠商之處理或再利用許可量,應本公司標的場所最大月淨水污泥產量20公噸/月,方得投標,如許可量不足,得與其他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辦理之。
二、清除之廠商資格,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
(二) 執行機關。
(三) 經經濟部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設施。
(四) 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設施。
(五)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設施。
三、處理之廠商資格,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
(二) 執行機關。
(三) 經經濟部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四) 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五)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六) 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容量有餘裕時,並經處理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者。
四、清除、處理之廠商許可證內項目應含無機污泥,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D-0902,如不具有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應與具有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之廠商採共同投標方式辦理。
五、再利用廠商資格,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與本次標的場所共同申請淨水污泥再利用(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D-0902),並已獲准在案者之個案再利用。
(二) 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申請淨水污泥通案再利用(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D-0902),並已獲通案再利用許可在案者。
(三) 依經濟部公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第三十項淨水污泥(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R-0909),再利用用途為水泥原料或紅磚原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為水泥或紅磚。
2.再利用於水泥原料用途者,應具備水泥旋窯;再利用於紅磚原料用途者,應具備紅磚燒成窯設備。
3.水泥或紅磚廠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取得管制編號,以及每月最大核可量。
(四) 依經濟部公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第三十六項淨水軟化碳酸鈣結晶(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R-1208),再利用用途為水泥原料或鋼鐵廠燒結礦原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為水泥或鋼品。
2.再利用於水泥原料用途者,應具備水泥旋窯。
3.水泥或鋼鐵廠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取得管制編號,以及每月最大核可量。
六、前點之再利用廠商,應與合法運輸業(汽車貨運業G101061)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採共同投標方式辦理。
七、廠商如採同(異)業共同投標方式辦理者,最多不可超過五家。
八、廠商共同投標,應依共同投標辦法規定辦理,其代表廠商,並應符合第三點或第四點或第六點之資格;各成員所佔之契約金額比率應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九、開標當日倘遇天災、事變或緊急情況不上班時,則順延至上班日同一時間開標,不另通知。
十、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十一、本處受理檢舉單位:政風室,檢舉信箱:花蓮郵政第19~59號,電話:(03)8328472,傳真機:(03)8337378,受理疑議,異議單位:發包中心,電話:(03)8351141#790、791,傳真機:(03)8315525,地址:花蓮市水源街80號。
十二、履約期限:以下列之較先到達者為契約期滿日:
1.自簽約日起至365日曆天止。
2.各期結算金額(含營業稅)累計達契約總價。
十三、【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
十四、※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10月15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辦理(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十五、※本案係第2次以後招標,無變更招標文件,僅修正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時間,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開標時得不受3家合格廠商之限制。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局11-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