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按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延長原則以1年為1期,以1次為限。
2.若經雙方合意換文延長續約1年者,如已達契約期滿日,然新承商尚未產生前,甲方得於其累計金額不逾原契約總價220%以內。(擴充金額: 5,191,200元)(詳112年度抽水機補充說明(補充新增)定稿六、履約期限),未盡事宜詳附加說明。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開標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本處發包中心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得標廠商履約不確實無法達到機關要求品質。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本處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通知開工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以前全部完工。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機械安裝業(E604010)或機械設備製造業(CB01010)具上開之一者。
其他:附加說明
1.本案如有不明白要瞭解之處請電澎湖營運所 06-9273840#45 蔡佳霖先生連繫。
2.押標金為一定金額:新臺幣21萬元整;履約保證金為一定金額:新臺幣42萬元整。
3.請投標廠商請統一以含稅報價。
其他:附註
:投標廠商就本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投標時請主動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其他:重要告知1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簽訂契約時詳細價目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
其他:重要告知2
:本案為”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採購案,依離島建設條例,澎湖地區之營業人(如:公司及商號等)免徵營業稅,報價時營業稅項請填0,為含稅之投標總價,餘詳見投標須知補充說明。
後續擴充:
(1)以下列之較先到達者為期滿日
i.契約期間:自前期契約期滿之翌日起(以甲方通知銜接日期為準),至當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甲方於契約期前,機關得依據廠商履約情事優良者,徵求廠商同意再續約,雙方同意續約時,按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延長原則以1年為1期,以1次為限,履約保証金之有效期限一併延長之。
ii.契約金額:交予乙方之各施工單元結算金額(含營業稅)累計達契約總價。
(2)未辦理延長續約1年者,如已達契約期滿日,然新承商尚未產生前,甲方得於其累計金額不逾原契約總價120%以內,以換文方式將案件交付乙方施工,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若經雙方合意換文延長續約1年者,如已達契約期滿日,然新承商尚未產生前,甲方得於其累計金額不逾原契約總價220%以內,以換文方式將案件交付乙方施工,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擴充金額: 5,191,200元)
倘有未盡事宜,(詳112年度抽水機補充說明(補充新增)定稿六、履約期限)及「投標須知第62點」等規定。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